事項名稱:對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權力類型:行政處罰
實施依據(j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gu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5月31日審議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xié)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十三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對科技成果檢測或者價值評估中,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fā)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剽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或者教唆、誘騙、脅迫有關人員盜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yè)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fā)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gu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5月31日審議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xié)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十三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對科技成果檢測或者價值評估中,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fā)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剽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或者教唆、誘騙、脅迫有關人員盜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yè)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fā)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使主體:縣市區(qū)科技局
辦理機構:具體承辦的業(yè)務科室
實施層級:縣市區(qū)級
實施權限:負責本級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部門職責:負責本級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責任事項內容:
直接實施責任:
1.執(zhí)行自治區(qū)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guī)范,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
2.依法依規(guī)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責任事項依據(j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追責對象范圍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定依據(jù)實行行政處罰的。
2.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擅自更改違規(guī)處理種類、幅度的。
6.在違規(guī)處理過程中發(fā)生腐敗情形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